申請須知:

一、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2個月(家庭因素除外);實際服役期間,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。

二、以專長(志工)資格申請者,限選擇與所具條件相符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,並依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」第20條及年度公告役別需用機關所列專長條件順序甄試;如申請人數超出該役別公告員額時,依順序甄試(抽籤)決定之;另役男申請時得依意願備選一般資格(但判定替代役體位者除外)。

三、役男提出申請至抽籤核定期間,若戶籍遷出,暫不辦理異動移資,仍由原戶籍地列額處理。役男戶籍遷出之同時,應向列額地兵役單位主動申報並確切聯繫,以利各項通知之送達。

四、以專長、志工資格申請案件之抽籤作業,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代表實施,抽籤時間:

第一時段:100年5月20日上午9時起,地點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〈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〉。

第二時段:100年6月17日上午9時起,地點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〈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〉。

一般資格抽籤作業,戶籍地役政單位應通知申請役男,由本人按時到場行之,其因故不能到場者,得委託成年或已婚之家屬代抽,本人未到亦未委託家屬代抽時,由主持人代抽;由主持人代抽之結果,應以書面分別通知申請役男。

五、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,得於抽籤之日(含)7日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,並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逕予核處,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時,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。

六、本次以專長(志工)條件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俟體位判定後,依選定入營時段按籤號順序分梯次(或指定梯次)徵集。

七、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,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。專長(志工)資格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因申請延期徵集,而於應徵服役之梯次已無原核定役別或需用機關需求者,由主管機關考量其專長改以其他役別或需用機關分發服役;但內政部(役政署)公共行政役(一般類-幹訓隊)除外。

八、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,於接獲徵集令前,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,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,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;如接獲徵集令後未依指定時間報到,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。

九、以專長(志工)資格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復因案判刑或繼續升學(或延長修業)具緩徵原因,無法於101年1月31日前消滅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廢止(撤銷)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,俟原因消滅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。

十、以指定國家考試或中央證照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應於截止申請日(含)前取得有效之證照;該項考試毋須再經實習或實務訓練者(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、教師檢定考試…等),同意以准考證併同成績單參加該役別甄試。另以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條件申請者,於申請期間尚未畢業致未能取得畢業證書,得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記載之就讀科系所名稱提出申請,並於核定後下達徵集令前,由戶籍地公所查驗畢業證書;其因退(休)學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,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依其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。

十一、以大陸地區、國外學歷條件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至遲於入營梯次前2個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,俟體位判定後依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服役;逾本次申請返國最後期限(101年1月31日)未歸者,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。

十二、宗教、家庭因素申請案,依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」第二、三章規定辦理。

十三、有關一般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相關事項,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(http://www.nca.gov.tw)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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