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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好:

內政部民國99年將持續推動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政策,民眾若有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急難事實,請於急難事由發生3個月內,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實際居住地公所提出申請。

內政部參考網站:

http://www.moi.gov.tw/download.aspx?type=00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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