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同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,自99年3月8日起依臺北市政府99年3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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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99年3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

 

附表三      

 臺北市大同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          單位:新臺幣(元) 

空間別

可使用面積

(平方公尺/坪)

場地使用費

保證金

基本費

電費

水費

無使用冷氣

使用冷氣(含空調養護費)

一般

1

研習教室

92.56/28

300

100

300

50

2000

4

展覽區

231.4/70

600

100

300

50

2000

4

視聽教室

46.28/14

200

100

300

50

2000

4

文化工作教室

46.28/14

200

100

300

50

2000

備註:一、館址: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三十三號一樓及四樓。

二、使用時段:

(一)上午九時至十二時;下午二時至五時;晚間六時至九時。

(二)逢國定假日、特殊節日或管理機關張貼休館之日,不對外開放使用。

三、收費計算方式:

本基準表收費係以時段計之,每一時段三小時,使用未滿一時段者,以一時段計。逾時使用者,逾使用時段部分,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基準表規定收費之,逾時使用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但連續使用二個時段以上,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,不另計費

四、折扣優惠:

(一)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次數以時段計算,三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,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算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,場地使用費予以五折計算。

(二)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議(如里民大會、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等),免繳納各項費用。

(三)本府各機關(構)或學校主辦之活動,經使用單位提供申請文件者,免繳納各項費用。

五、保證金規定:

(一)連續使用者,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。

(二)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,經管理機關認定場地及設施無遭毀損,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,全數退還申請人。但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或髒亂情事,即於保證金中扣除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、修復費用或實際清潔費用;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,仍應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、修復費用或實際清潔費用。

六、各項費用須於使用日之五日前繳清,逾期未繳視同放棄申請。

七、場地使用僅提供現有設施及水電。實際使用面積以現場可使用之面積為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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