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同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,自99年3月8日起依臺北市政府99年3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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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99年3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布
附表三
臺北市大同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單位:新臺幣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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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間別 |
可使用面積 (平方公尺/坪) |
場地使用費 |
保證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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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費 |
電費 |
水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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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使用冷氣 |
使用冷氣(含空調養護費) |
一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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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樓 研習教室 |
92.56/28 |
300 |
100 |
300 |
50 |
2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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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樓 展覽區 |
231.4/70 |
600 |
100 |
300 |
50 |
2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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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樓 視聽教室 |
46.28/14 |
200 |
100 |
300 |
50 |
2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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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樓 文化工作教室 |
46.28/14 |
200 |
100 |
300 |
50 |
2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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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一、館址: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三十三號一樓及四樓。 二、使用時段: (一)上午九時至十二時;下午二時至五時;晚間六時至九時。 (二)逢國定假日、特殊節日或管理機關張貼休館之日,不對外開放使用。 三、收費計算方式: 本基準表收費係以時段計之,每一時段三小時,使用未滿一時段者,以一時段計。逾時使用者,逾使用時段部分,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基準表規定收費之,逾時使用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但連續使用二個時段以上,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,不另計費。 四、折扣優惠: (一)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次數以時段計算,三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,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算;一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,場地使用費予以五折計算。 (二)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議(如里民大會、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等),免繳納各項費用。 (三)本府各機關(構)或學校主辦之活動,經使用單位提供申請文件者,免繳納各項費用。 五、保證金規定: (一)連續使用者,保證金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算。 (二)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,經管理機關認定場地及設施無遭毀損,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,全數退還申請人。但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或髒亂情事,即於保證金中扣除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、修復費用或實際清潔費用;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,仍應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、修復費用或實際清潔費用。 六、各項費用須於使用日之五日前繳清,逾期未繳視同放棄申請。 七、場地使用僅提供現有設施及水電。實際使用面積以現場可使用之面積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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